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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湘西,亦称湘西地区、大湘西,是对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以及邵阳市西部六县在内的整个湖南西部地区的统称。系武陵、雪峰两大山脉和云贵高原环绕的广大地区,沅水、澧水中上游及其支流汇聚之地。这里山同脉,水同源,民俗相近,旅游资源丰富。 [2] 而对湖南整个经济格局的现实状况而言,这里更为同质的特点则是地域偏僻,发展滞后。湘西地区是湖南省主要的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同时也是承接东西部、联接长江和华南经济区的枢纽区,具有突出的区位特征和重要的战略地位。湘西地区在历史上同属于黔中郡、武陵郡、沅陵郡、辰沅永靖兵备道、辰沅道、湘西绥靖处和湘西行政区等。湘西地区,传统上包括今张家界市大部,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全部,以及邵阳市、常德市的一部分,共20余个县市。奠基于清康熙、乾隆年间,改土归流完成以后,建辰沅永靖兵备道,湘西指称范围基本明确。在这片广袤的大地上,山脉纵横,河网密布,著名的山脉有武陵山脉、雪峰山脉,著名的河水有沅水、澧水,占了湖南四大水系的两个水系。